骆志宏律师亲办案例
违法约定试用期,单位支付赔偿金
来源:骆志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3
浏览量:494
     200871张小姐其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签定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至2008930止。试用期工资3200元,转正后工资4000元。月底发放当月工资。1031,张小姐领到的工资仍然是3200元。张小姐不能理解,遂与公司沟通。公司称延长试用期一个月,从11月开始发放转正工资。张小姐不能理解公司的做法,于是来电咨询律师。
 
骆志宏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违法设定试用期的现象比较普遍。张小姐所在公司在与张小姐签定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设定试用期三个月不合法;三个月满后,公司擅自延长试用期一个月更不合法;实际上,张小姐已经履行了四个月试用期。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张小姐多履行了两个月试用期。
过去,法律上对超期履行试用期问题并没有赋予劳动者具体的权利来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赋予了劳动者索赔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本案中,鉴于张小姐已履行了违法设定的两个月试用期的事实,除了公司已经支付的试用期工资以外,张小姐还可以按4000元月工资标准向公司主张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合计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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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骆志宏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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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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