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志宏律师亲办案例
敲诈勒索罪律师成功辩护,拘役三个月
来源:骆志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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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日左右,何XX(已判刑)介绍被告人陈某甲加入一传销团队。该团队由李XX(已判刑)担任团队组长,组员有何XX、祝某、许某、刘某、魏某等人。陈某甲为了加入团队赚取非法提成,与李XX和何XX商量,由陈某甲虚构砸坏他人宝马车玻璃要赔钱的事实为由,向家人要钱做入会费。后何XX假冒宝马车车主,用手机(号码为137××××7045)发短信并多次打电话给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称陈某甲把宝马车玻璃砸坏,并以要断陈某甲手脚等恐吓语言,向陈某乙勒索赔偿费9867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人祝某、魏某、刘某、许某的证言,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前述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XXXX辩称本案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系发生在亲属之间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87日起至20131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法院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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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骆志宏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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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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