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姐毕业后为了定居北京暂时租房居住,2013年1月,她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就在当天她按公司规定付三押一。3月1日,赵小姐接到中介公司的催款电话,便找到中介公司理论。中介公司向赵小姐出示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第2条上写着:“乙方在入住前必须以‘付三押一’的支付形式交予甲方作为房屋租金。以后按季付”。可第4条上又写着“乙方必须提前30天到甲方营业部的财务科交纳房租。延缓交款,每日加收滞纳金100元,如3日后仍不交纳,甲方视为合同终止和乙方放弃房屋内所留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开启房门,接纳新住户入住。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担”。赵小姐认为该公司设立合同陷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押金及剩余租金。
与中介公司签合同时,一定要细心推敲合同条款,对于合同上的不合理规定可以拒签。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力争把损失降到最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对于《补充协议》第4条“延缓交款,每日加收滞纳金100元”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目前,房屋买卖租赁中的失信、违规等问题时有发生。当事人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大多选择忍气吞声,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为数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