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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案件辩护词
来源:骆志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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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案件辩护词

深圳龙华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陈XX的同意,指派我作为他的二审辩护人。本辩护人详细查阅了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对一审法院判决陈XX 一、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情节较轻情形,但一审法院量刑较重。来龙华的目的是寻找其对象杜XX等是受邀而来,因杜家不让马XX等四未见到其对象,马XX 第二,上诉人虽参与对人质的控制,但未进一步实施人身伤害等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在实施绑架犯罪的全过程中既没有侮辱被害人,也没有殴打伤害被害人,在犯罪的过程中没有虐待被害人,没有给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的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尽管绑架罪是严重的犯罪,但具体到本案,无论是犯罪的手段,还是犯罪的后果或者是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来看

都只能认为是情节轻微。

二、 上诉人陈XX 上诉人陈XX因感情纠纷,为达到找到其对象目的而临时起意绑架被害人。上诉人XX劝阻,可见陈XX指使下和不情愿的情况下参与的,陈XX 由此可见,陈XX条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所述,该案符合绑架罪情节较轻情形,上诉人陈XX条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建议法庭在五年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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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骆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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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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