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志宏律师亲办案例
经营赌博机构成开设赌场罪
来源:骆志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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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机构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6月份,被告人陈某开始在深圳市某某处开办的电玩城(淘电玩城)。该电玩城有三台赌博机。2013715日杜某被聘请为该电玩城工作人员,负责赌博机的上分工作。

201371821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民警该电玩城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杜某,查扣赌博机三台及经营所得人民币46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杜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外,20131118日,被告人陈某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被告人杜某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杜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涉案赌场负管理职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受雇在涉案赌场从事上分工作,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法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三、缴获的赌资及三台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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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骆志宏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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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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