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志宏律师亲办案例
贩卖毒品罪律师辩护两年有期徒刑
来源:骆志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7
浏览量:247
一、案情简介

二00五年十月五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罗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吴某在本市公共汽车站后购买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700克(净重),缴获毒资人民币100000元。

由于涉案毒品数量较大,本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6年3月29日,深圳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等人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杨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二、办案经过

被告人的亲属在本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依法委托了本网律师担任被告罗某某的辩护律师,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后已经清晰地掌握了本案的案情,在庭审中,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1、贩卖毒品应当由购买和出售两个环节组成,缺一不可;对象涉及资金和毒品。但是被告罗某某既不是毒品的买家,也不是毒品的卖家,也就不是毒品或者资金的拥有者。其仅是为了自己能得到一点毒品而为同案另一被告安排了买家,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2、本案中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下实施的,本次毒品交易活动是不可能成功的,毒品也不可能流入社会,并且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

3、罗某某自被羁押开始至庭审当天,认罪悔罪态度一直较好,公诉机关也予以认可。

三、判决结果

法院在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所有辩护意见后,判决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办案心得

本案毒品数量较大,达到可能判处死刑的标准。通过律师的有效辩护,被告人罗某某仅被处予二年有期徒刑。罗某某及其家属对这个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并高度赞扬了骆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五、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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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骆志宏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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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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